采购条款

采购条款

SEEGER-ORBIS GmbH 通用采购条款

 

1. 总则

  • 1.1 本通用采购条款适用于我们所有的——包括未来的——询价和订单,以及所有——包括未来的——与供应商就订单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其他协议。即使卖方条款以确认函或其他方式传达给我们,或者我们接受卖方的交付或履行而未再次对供应商条款提出异议,我们在此也对卖方的任何条款提出异议。
  • 1.2 口头附属协议、对本采购条款的偏离以及补充或排除本条款,均须以书面形式方为有效。这也适用于对书面形式要求的废除。
  • 1.3 在本通用采购条款中规定声明和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时,通过远程通讯方式传输以及在合同情况下通过信件往来,即满足书面形式要求。
  • 1.4 适用合同订立时各有效版本的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除非本通用采购条款另有不同规定。

 

2. 询价、报价、订单

  • 2.1 我们的询价不具约束力。我们的订单仅在我们以书面形式发出或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才对我们具有约束力。
  • 2.2 如果供应商在其报价中偏离我们的询价,或供应商的接受或订单确认偏离我们的订单,供应商须明确指出此偏差。报价提交对我们免费且无约束力;未经明确书面约定,对拜访、编制方案、图纸等不支付报酬。

 

3. 价格、付款

  • 3.1 约定价格具有约束力。
  • 3.2 除非另有约定,付款在收到发票和货物后2个月内到期;我们有权在收到发票和货物后14天内付款时扣除3%的折扣,在收到发票和货物后30天内付款时扣除2%的折扣。如果技术文档、检验证书或类似文件属于合同范围,则上述付款期限不自文件按合同约定交付给我们之日起算。
  • 3.3 不得要求支付到期利息。
  • 3.4 我们有权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付款。

 

4. 交付

  • 4.1 约定的交货日期和交货期限具有约束力。
  • 4.2 如果出现可能影响按时正常交货的情况,供应商须立即通知我们并说明原因。这并不免除其遵守约定交货时间的义务。因超过约定交货时间而需要采用加急运输方式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卖方承担。
  • 4.3 超过约定交货时间后,供应商即无须我们催告即陷入迟延,除非交货未进行是由于供应商不应负责的情况所致。
  • 4.4 无保留地接受逾期交付不构成我们放弃因超过交货时间而可能享有的权利。
  • 4.5 供应商仅在我们书面催告并设定期限后仍未获得应由我们提供且为履行交付所需的文件时,方可援引文件未提供。
  • 4.6 除非另有约定,按"送货上门"条件交付;供应商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前的风险。
  • 4.7 供应商须经我们事先同意方可部分交付。我们要求供应商部分交付的权利不受影响。

 

5. 执行文件

  • 5.1 供应商不得将由我们提供的执行文件用于合同以外的目的,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公开。这也适用于在询价阶段或合同订立前由我们提供的文件。
  • 5.2 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向我们提交与交付物相关的方案、施工图、技术计算等供审批,并在确认无误后向我们提供一份原件副本,只要我们需要这些文件用于正常使用或维修工作。供应商还应我们的要求提供最主要备件的照片及足够的备件采购信息。
  • 5.3 由我们承担费用的模具、工具、印刷模板等,在付款后归我们所有;由供应商免费为我们保管,并应要求归还给我们。

 

6. 缺陷

  • 6.1 交货后正常检验可发现的缺陷,须在交货后一个月内通知;其他缺陷须在发现后一个月内由我们通知。
  • 6.2 验收时已知的缺陷权利,即使在验收时未作相应保留,也不被排除。
  • 6.3 若在风险转移后六个月内出现物的缺陷,则推定该物在风险转移时即已有缺陷,除非该推定与物的性质或缺陷的性质不相容。
  • 6.4 如果供应商令我们设定的合理期限届满而未进行修复或交付无缺陷货物,我们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消除缺陷,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所有法定的缺陷权利包括追偿请求权不受影响。
  • 6.5 我们对供应商的方案、施工图、技术计算等的批准,不影响其保证义务。
  • 6.6 缺陷请求权包括追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三年,除非法律规定了更长的时效期间。关于追偿请求权时效中止的法定规定不受影响。

 

7. 违约金

  • 如约定了违约金,即使我们在接受履行时未作保留,也可要求支付已发生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最迟须在最终付款时主张。

 

8. 免除生产者和产品责任债务、责任保险

  • 8.1 供应商须使我们免受因生产者责任或产品责任而可能对第三方承担的债务,只要供应商对引发债务的产品缺陷负有责任。
  • 8.2 供应商有义务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每次保险事件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额度应适当。应要求,供应商须证明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情况及其赔偿额度。

 

9. 供应商的抵销权和留置权、转让排除

  • 9.1 供应商的抵销权仅限于无争议的、已生效判决确定的或可裁判的债权。供应商的留置权仅限于源自同一合同关系的无争议的、已生效判决确定的或可裁判的债权。
  • 9.2 供应商对我们的债权向第三方转让被排除;《德国商法典》第354a条不受影响。

 

10. 责任

  • 10.1 对于因我们的法定代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以及人身损害,我们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无限责任。在简单履行辅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以及在轻微过失违反对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或缺且供应商因此可以信赖其严格遵守的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我们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但仅限于合同订立时按性质和范围可预见的损害;在付款迟延的情况下,这包括法定迟延利率。在其他情况下,供应商对直接或间接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无论基于何种法律依据,包括因违反合同前义务的赔偿请求以及侵权行为——均被排除。
  • 10.2 本第10条所述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我们的法定代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履行辅助人对供应商可能承担的责任。

 

11. 履行地、管辖法院、适用法律

  • 11.1 货物交付的履行地为我们指定的目的地。我们付款的履行地为签订相关合同的我们营业机构所在地。
  • 11.2 若供应商为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财产,则 Königstein 为因合同关系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争议的专属管辖法院;但我们有权向上述法院以外的任何其他法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 11.3 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提示

为正确处理合同关系所必需,我们以电子数据处理方式存储和处理供应商数据。